本报北京4月10日讯(记者 林靖)今天下午,《好汉歌》的作者赵季平起诉刘鸿志及另两家报纸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得出初步结果,赵季平一审败诉。
1998年5月28日,被告刘鸿志在羊城晚报公开发表了《“好汉”与“王大娘”咋就这么像》的文章,认为赵季平所作的《好汉歌》即《王大娘补缸》。之后法制文萃转载了该文,并使用了“《水浒传》的主题曲《好汉歌》竟是剽窃之作”的标题。赵季平在诉状中认为该文矛头直指曲作者的道德品质,起诉要求刘鸿志及两家报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认为,赵季平汲取素材属于正常文化创作,两家报纸刊登的该文中有用词不当之处,应予以批评,但并未构成侵权,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